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一般规定你了解了吗
第一条(资质功用)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应当体现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业特征,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用语。
第二条(资质级别)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四个资质等级。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含新增设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应当申请暂定资质。
第三条(分级审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一级资质由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余资质等级企业的审批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条(开发范围)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设规模不受限制。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承担业务的具体范围由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
第五条(异地开发)以该企业名义从事跨地区开发经营的,应当在项目开发地县级以上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办理资质备案手续,并将异地开发项目和异地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员情况报企业注册地县级以上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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